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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的通 知

发布时间:2017.06.28

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如下: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

  按照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关于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”。

  我公司按国税总局要求实施“三证合一”,变更新开票信息如下:

  单位名称: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

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708832671210717

  地址、电话:邹城市平阳寺镇横河村 0537-5305150

  开户行及账号:工商银行邹城市支行 1608003009022105369

  2017年7月1日起,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我集团公司将拒绝接收,7月1日之前取得的普通发票请尽快报销。

  特此通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团财务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6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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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地址:邹城市宏泰路199号宏河工业园区 邮编:273500 电话:(86)0537-5305188 传真:(86)0537-53051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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